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头部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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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512 证券简称:闽灿坤B 公告编号:2017-02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潘志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志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志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或有事項(1)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灿坤于2007年11月与上海亮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407号的场地(包括工厂附属用地、地上建筑物及有关附属设备等)出租,租赁物的房地产证为沪房地嘉字(2006)第011945号,租赁期间为2007年11月至2019年11月,用途为承租方作为合法工厂及堆放物品之用。合约规定,承租方若因生产需要建造厂房,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承租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或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除没收保证金外,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5年10月28日,上海灿坤以“承租方上海亮新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装修和转租给上海泸嘉果品销售有限公司行为”,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提前解除与上海亮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并要求上海泸嘉果品销售有限公司停止在厂区内的一切施工并恢复原状。
2016年11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上海灿坤与亮新公司纠纷作出民事判决((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640号):1、判决双方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12日解除;2、亮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曹安路4407号上的场地与建筑物,宿舍楼等交还上海灿坤。
2016年11月23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就上海灿坤与沪嘉果品纠纷作出((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上海灿坤诉请,沪嘉果品公司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施工并恢复场地原貌。
亮新公司和沪嘉果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做出(2016)沪02民终10426号判决:驳回亮新公司上诉,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上海灿坤与亮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做出的(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截止本报告日止,上海灿坤与沪嘉果品的纠纷正在进行二审审理中。
(3)由于飞利浦照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照明”)未按相关的约定支付相关的货款,本公司之子公司漳州灿坤于2016月11月23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飞利浦照明支付货款人民币2,499,658.4元。截止本报告日止,本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4)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灿坤”)与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垣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西北角)》,《房屋租赁合同(北楼)》,2013年7月29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东南角)》,《房屋租赁合同(华荣路23号)》(部分房屋)。厦门灿坤将兴隆路88号厂区内的部分场地和房屋租赁给天垣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由于天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以及擅自超范围使用租赁物,本公司向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相关的租金,截止本报告日止,本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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